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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1 / 1)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摹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向·······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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