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经历了几次轮回之后,每一次重新开始的时间点都会越来越靠前。白夜明渐渐地对之前故事中的每一个人,他们犯下的每一桩恶,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白夜明看来,没有任何恶都是莫名其妙产生的。他成长的环境、家里的教育、童年时候的一些经历,都会给他对人生的思考和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
或许并不是每一个可怜之人都必有可恨之处。白夜明觉得这句话反过来来可能会更恰当一些。每一个可恨之人,犯了错事的人,都有其可怜的地方。
这种可怜反而帮助了白夜明制怒。因为每个恶行背后的原委,都让白夜明在思考,这个人真的要被劈死么?他就没有任何值得去期待他悔改的机会么?
人,到底在一条路上走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得上没有任何回头的可能呢?白夜明并不知道是否有什么方法,来法构建出一种,或者一套可以进行判断的标准,来预测一个人接下来的行为。
所以这种想法可能本身就是错误的。评判一个人功过的最好的准绳还是他已经做了什么,而不是他能做什么、将做什么、将可能做什么。
他有些明白法律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的,尤其是大陆法系(注1)的意义。那就是用已经产生的结果来对犯罪者需要付出的代价进行评价。进行一刀切。
虽然特别的情况(比如态度良好、自首之类)会被法律考虑到并减刑,但实际上这个减刑的过程和量度也是有所规定的。
法律制度可以保证相对的公平。而其中的最重要一种公平,就是罪行与惩罚相适量的公平。这是白夜明觉得自己之前草率而冲动的愤怒所违背的一点原则。自己之前只要是觉得生气,那就一口气全都劈死,也不管是不是他们的错误是不是足以致死。
于是新的一次轮回,白夜明在自己的心里画下了一条线。只要是严重程度在这条线之上的犯罪,就会被劈死,在这条线之下的问题就靠着村子自己的机制去处理。他认为这样的方法虽然有些问题,但是问题毕竟不大。
但是白夜明还是低估了人心的变化,村民们确实不敢去犯下白夜明明雷禁止的罪行。由于在犯罪的当场白夜明就把他们劈死了,于是村民们看着焦炭和他周围的情况,就能推断出来都发生了什么,也就知道了什么是不能做的。
但是他们并没有从其中获得对于其他罪行的警醒,他们思考了为什么这些人被劈死了。但是并没有归纳出来不道德的这个共性。
发展到后来,村民们甚至开始认为所有不会被雷劈的行为,都是上天允许的行为。白夜明心想我允许尼玛了我允许你。
杀人放火,终究是极端行为。而越是极端的行为,就越是孤例。
与之相对应的,越是那种平平凡凡的小过错,欺骗、构陷、盗窃,就越容易在现实的生活中发生,并且逐步升级为犯罪。而一旦这样的行为被不合理的镀上了一层“合理”的标签,那么就会更加快速地蔓延开。
这个村子后来变成了充斥着谎言与虚假的村子。一开始还有人在坚持着道德的底线。但是很快他们发现自己无力改变什么之后就都搬走了,甚至连在所有故事中白夜明都很欣赏的私塾老师也搬走了。在村子里长大的小孩子也渐渐地沾染上了这种不好的风气。
在对外的交流上,越来越多的行商和邻村的人在这里做买卖的时候吃过亏,渐渐地也就不来了。白夜明看到这座村子社会性死亡的全过程。然后这种座村子的人却开始反过来诅咒白夜明。
虽然他们实际上说的是老天爷怎样怎样,按时白夜明把自己自动带入进去了,他们抱怨明明自己做的都是上天允许的事情,为什么会落得一个这样的下场?说明老天爷待他们不公啊,说白夜明是个沙比。
白夜明有些心灰意冷,就把他们抹平了选择再度重启。
在下一次的轮回之中,白夜明加上了警告系统。也就是犯了小罪的人,白夜明会在他犯错的同时在他周围落下闪电予以警示,同时也相当于再给村子里的众人宣告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在小罪行上屡教不改的,三次之后,白夜明也会把它劈死。
这样一来,村民就准确地意识到了白夜明的想法。于是村子里一时间云晏风清。大家都生怕做了什么错事触怒了上天。虽然恶性事件也屡有发生,并得到了及时的惩戒。
但是村民们并没有因为这种事情的出现而开始变得更加大胆。反而是趋向于感谢白夜明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的约束,意识到了大家都遵守道德的行为正是对每个人安全的一种保护。
所以白夜明成功地通关了,但是他还是不清楚通关的条件大概是什么。
这次是在一开始出现在村子里的所有人,无论是老人还是孩子,都死去的那一刻进行的判定,然后白夜明顺利过关。但是他也只是知道了这个时间点罢了。
也许是因为村子足够安宁,也许是被雷劈死的人足够的少?具体的标准,由于数据不足,白夜明还不得而知。
不过看到新的关卡,白夜明就知道刚才摸索出来的方法应该是不适用了。自己找到的也并非是通解。因为他能够看到村子外的东西了。是一个有着上万人生活着的城池,城池附近的集镇,以及包括这个村子在内的相隔更远的十数个村庄。
白夜明觉得自己光是看着一个村子的种种鸡毛蒜皮就够难的了,这一下直接往上走了两个半数量级,还分心多用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做到啊。所以事无巨细地去惩罚和毁灭看来是不现实了。
那自己应该要怎么做呢?
注:
大陆法系:一种法律上的原则,我国采用的即是大陆法系。基本特征为成文法,不遵循判例,法官不具有制造法律的功能。判案依据为演绎法,即大前提杀人犯法,小前提A杀了人,结论A犯了法。
与之相对应的则称为欧美法系(也成海洋法系)。特点是虽然具有成文法,但是判案的依据更多的是判例,即之前有类似的案件是怎么定刑的,对之后的案件是具有约束力的。这本质上是在法官造法。
(https://www.yqwxw.cc/html/134/134593/557416118.html)
www.yqwxw.cc。m.yqwxw.cc